近日,為進一步落實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主體責任,提供明確、具體的操作規范,有效解決當前公用企業在計量管理上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企業強化計量管理,規范計量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設7章共24條規定。
根據上個月發布的《法制計量監管守護民生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國家將強化對水表、電能表、燃氣表等民用“三表”的計量監管。(詳見:落實燃氣表首次強制檢定和到期輪換制度!將全面修訂計量法,制定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市監總局發文加強計量監管)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是計量監管持續發力下,對水電氣公用企業強化自律、依法合規經營的重要合規指引。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首次強制檢定和到期輪換制度的具體要求,強調公用企業必須在計量器具安裝使用前申請首次強制檢定;根據計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和公布輪換計劃,評估輪換風險,并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有序開展計量器具輪換工作。同時要求公用企業強化計量器具全流程管理,要求建立計量器具入庫核查、出庫登記制度和完善的計量器具臺賬,確保每一個計量器具全程可追溯。
《征求意見稿》還對數據監測、投訴、糾紛處置和輿情監測等方面進行了指引,具體內容可見下文。
燃氣計量爭議頻繁引發社會輿論關注,該合規指南的發布將有效引導并解決公用企業在計量管理上存在的突出問題,燃氣企業應當及時在正式文件發布時對照指南規范自身計量工作。對于此次國家出手的計量監管工作,《方案》的下一步進展將會涉及新《計量法》及相關計量法律體系的修改,公用企業應當保持密切關注,切實做好計量合規工作!
第一條(總則)為進一步落實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強化計量管理,規范計量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下簡稱《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指南。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中開展的各類計量活動。本指南所稱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提供城鎮居民供水、供電和供氣等基礎設施和服務,負責建設和維護城鎮居民供水、供電和供氣等基礎設施,并向居民用戶提供相應服務的企業。本指南所稱計量器具,是指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所管理的,具有固定安裝地點,用于貿易結算的城鎮居民水電氣用量測量的民用水電氣表。本指南所稱計量行為合規,是指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應符合《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水電氣行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計量技術規范及其他計量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第三條(主要職責)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自覺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計量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計量技術規范及標準,制定計量管理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等。第四條(管理制度)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計量管理制度,明確計量管理部門職責和人員,確保依職盡責,責任到人。計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計量管理部門及人員職責、計量宣貫培訓制度、計量器具管理制度、計量臺賬檔案管理制度、計量數據監測制度、計量風險評估及預警制度、計量投訴和糾紛處置制度等。第五條(宣傳培訓考核)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完善計量宣傳、培訓和考核制度,定期組織下屬分公司、計量管理部門及員工開展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等宣貫培訓和考核,并合理運用培訓考核結果。第六條(誠信計量體系)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開展誠信計量體系建設,踐行誠信計量公開承諾,公示計量管理制度以及計量器具生產、檢定、使用等狀態信息,規范計量器具使用,落實維護計量器具性能準確的主體責任,營造公平交易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七條(計量器具選購)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在選購計量器具時,應當依法選擇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計量器具,并保留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復印件、采購合同等相關資料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計量器具使用年限。不得選購和使用未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或與型式批準不一致的計量器具。第八條(計量器具首次強制檢定)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在計量器具安裝使用前,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主動報當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方可安裝使用。不得使用未經首次強制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計量器具。第九條(非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管理)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將其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其量值準確。第十條(計量器具入庫)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器具入庫核查制度。在計量器具入庫時,檢查核對計量器具外觀是否完好、與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是否一致、檢定合格印證是否齊全、鉛封是否完整、銘牌標識是否清晰等,并建立入庫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庫。第十一條(計量器具出庫)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器具領用出庫登記制度,建立領用出庫檔案。領用方應當抽查核驗計量器具外觀是否完好、檢定合格印證是否齊全、鉛封是否完整、銘牌標識是否清晰等,并簽字確認或系統記錄。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庫。第十二條(計量器具安裝)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技術標準以及相關操作規范要求,規范安裝計量器具,避免出現因安裝問題造成永久系統誤差而影響計量器具的準確性。第十三條(計量器具故障處理)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對計量器具進行定期現場檢查,如檢查中發現計量器具損壞、故障等問題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告知用戶,并在規定時間內為用戶免費更換合格的計量器具。因計量器具損壞、故障等問題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給與相應補償。第十四條(計量器具輪換)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根據計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和公布輪換計劃,評估輪換風險,建立輪換輿情投訴監測處置制度,報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有序開展計量器具輪換工作。輪換計劃、輪換方式以及輪換計量器具相關信息應及時采取在輪換區域(社區、小區)公示、定向短信提醒或公眾號推文等方式讓用戶知悉,并主動協同屬地街道、物業等單位做好輪換方案宣傳工作。同時,在輪換過程中要注意關注用戶反映,及時做好用戶質疑解答,化解矛盾。在輪換過程中發生計量投訴的,應當依規快速處置。第十五條(廢舊計量器具處置)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器具報廢制度,對到期輪換、故障更換、失準更換的老舊計量器具進行登記報廢,并完善計量器具臺賬。第十六條(計量器具臺賬管理)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計量器具臺賬,并實施動態更新管理。定期組織開展計量器具臺賬檢查,確保計量器具從采購到報廢全過程可追溯。計量器具相關檔案臺賬數據應及時歸集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計量器具使用年限。第十七條(計量器具臺賬信息)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臺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計量器具采購臺賬,如計量器具生產廠家、型號規格、出廠編號、型式批準證書編號、出廠日期、采購日期及合同編號等。(二)計量器具檢定臺賬,如計量器具出廠編號、檢定機構名稱、送檢日期、檢定日期及有效期、檢定結果、不合格計量器具處置情況等。(三)計量器具入庫出庫臺賬,如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入(出)庫時間、數量、入(出)庫狀態、入(出)庫經辦人員等;(四)計量器具安裝臺賬,如戶主信息、安裝地點、安裝時間、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出廠日期、檢定日期及有效期、安裝人員、安裝狀態等;(五)計量器具輪換臺賬,如戶主信息、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出廠日期、檢定日期及有效期、輪換后計量器具出廠編號、出廠日期、檢定日期及有效期等;(六)計量器具報廢臺賬,如計量器具名稱、出廠編號、檢定日期及有效期、報廢日期、報廢原因、報廢處置情況等。第十八條(數據歸集)鼓勵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建立水電氣計量信息化管理系統,對計量器具、計量制度、計量人員等實行信息化管理,推進計量數據與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相關管理平臺實現數據對接和共享。第十九條(數據跟蹤監測)鼓勵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建立用戶結算數據日常監測比對制度,定期組織對用戶結算數據進行審核、分析。對于出現結算數據異常的,應當逐級報告、審核,同時與用戶聯系溝通,確認其用水用電用氣行為是否異常,排查是否出現計量器具失準或故障等,并將排查結果和解決方案及時告知用戶。經用戶同意后簽字確認,上門服務。第二十條(計量投訴處置)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制定計量投訴處置制度,主動公開投訴方式、投訴渠道和投訴電話。有計量投訴時應當妥善快速處置,及時受理、登記計量投訴信息,主動了解情況并約定現場核查。對現場調查結果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及時委托計量檢定機構對其進行檢定或校準。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應依法依規進行申報、拆表、委托送檢等。第二十一條(計量輿情處置)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建立計量輿情監控制度,對于因計量器具故障、失準、輪換、更換等引發的輿情要主動、快速、穩妥應對,并在24小時內響應和處置,避免輿情大范圍擴散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第二十二條(計量風險分析)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應當定期開展計量投訴和計量輿情研判,建立跟蹤監控制度,對于計量投訴或輿情集中區域、反復發生區域等要加大監控力度,健全計量風險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對于重大輿情事件應及時向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事件處理進展情況和結果。第二十三條(其他)對鄉村供水供電供氣的公用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中開展的涉及計量相關活動可參照本指南實施。關于《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在城鎮化進程加速推進的當下,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以下簡稱“公用企業”)作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關鍵主體,其服務質量備受關注。其中,水電氣計量的準確性與收費的規范性,直接關聯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從現實情況來看,部分公用企業在計量管理方面仍存在計量器具選型不合規、管理不規范、輪換政策宣傳不到位、輪換信息不透明、投訴處置不及時等問題,對公用企業的形象和社會穩定造成負面影響。
2025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居民用水電氣表計量不準確、收費不規范”問題納入深化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的群眾身邊實事專項整治范疇,這充分彰顯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關切。為貫徹落實集中整治部署要求,總局印發《法制計量守護民生行動方案》,開展居民水電氣計量和收費問題綜合整治,切實回應群眾的期盼,進一步規范公用企業的計量行為,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透明的消費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城鎮供水供電供氣公用企業計量行為合規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通過該《指南》的制定與實施,旨在為公用企業的計量行為提供明確、具體的操作規范,有效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升公用企業的服務水平和公信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起草過程
(一)情況收集與問題梳理階段(2025年3月)。采取書面調研、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深入了解公用企業計量管理的實際狀況。通過廣泛收集數據和信息,梳理出群眾投訴較為集中的突出問題。同時,系統歸集《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水電氣行業的各類標準,在此基礎上,起草形成了《指南》的初稿。
(二)實地調研與廣泛討論階段(2025年4月)。召集浙江、山東、湖北、廣東、四川、重慶等9個重點省市市場監管局,開展了針對公用企業的實地調研和專題討論,廣泛聽取地方市場監管局的意見和建議。各地結合自身實際工作情況提出了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觀點,為《指南》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素材。
(三)征求意見與修改完善階段(2025年5—6月)。結合前期的調研成果,對《指南》初稿進行了全面修訂,起草形成了《指南》征求意見稿,并面向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書面征求意見。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組織相關專家、企業代表、消費者代表進行深入研究和討論,共反饋意見46條,涉及《指南》適用范圍、管理制度、計量器具管理、投訴處置等多個方面。經研究,采納合理意見25條,部分采納4條,未采納17條,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指南》是對《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及水電氣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計量技術規范中公用企業計量合規要求的系統整合,分為總則、計量行為合規要求、附則三部分,共七章24條。
(一)總則部分。明確了《指南》的制定依據,強調是在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而成。適用范圍涵蓋了城鎮范圍內從事供水供電供氣服務的公用企業,明確界定了核心概念,將“計量器具”限定為用于貿易結算的城鎮居民水電氣用量測量的民用水電氣表,為后續條款的理解和執行奠定了基礎。
(二)計量行為合規要求部分。提出了從五個方面規范企業行為:一是健全計量管理制度,落實部門職責與人員責任;二是強化計量器具全流程管理,覆蓋選型、檢定、出入庫、輪換、報廢等環節;三是規范臺賬管理,確保計量器具從采購到報廢全流程可追溯;四是強調計量數據歸集與監測,鼓勵與相關部門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對接;五是優化完善投訴與輿情處置機制,明確響應時限與報告要求。同時,結合總局《關于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計量數據管理和應用的指導意見》,對公用企業誠信計量體系建設、計量數據應用提出相應要求。
(三)附則部分。明確了《指南》的實施效力,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考慮到對鄉村供水供電供氣的公用企業在計量管理方面與城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提出對供水供電供氣的公用企業的計量活動可參照本《指南》實施,為推動城鄉計量管理標準的統一奠定了基礎,有利于促進城鄉公用事業的均衡發展,提升鄉村居民的生活質量。
《指南》的出臺,將為公用企業計量行為提供清晰指引,助力解決群眾身邊的水電氣表計量收費問題,推動公用事業規范化、透明化發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